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蔡瑤卿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被 告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詩芸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複代理人 黃品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