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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蔡瑤卿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被 告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詩芸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複代理人 黃品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
裁判日期:201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