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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1號抗 告 人 鄭嘉章

張慧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駱世祥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則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裁判日期:201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