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 告 吳舜麟兼訴訟代理 吳芸慧人被 告 王碧雲被 告 許俊金被 告 盧許美習被 告 許碧蓮兼上列四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俊介上列五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複代理人 劉秋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