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 告 吳芸慧原 告 吳舜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碧雲等五人間確認抵押債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