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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8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呂恆都複代理人 湯惠婷被 告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佳璋人 (台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公示送達

吳哲文粘昆琳法定代理人 郭勝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佳璋、吳哲文、粘昆琳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貳拾柒萬陸仟壹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柒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楊佳璋、郭勝睿,現遭解散,進行清算程序中,下稱一品公司)邀被告楊佳璋、吳哲文、粘昆琳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綜合額度契約3筆(下稱系爭契約),原告並依約及被告一品公司之申請簽發保證書如下:

(一)於民國97年5月21日簽訂綜合授信契約,約定保證額度8000萬元,動用期限97年5月21日起至98年5月21日止,動用方式為循環動用,被告一品公司依約向原告申請簽發2 筆保證書,分別為:

1.對內政部營建署簽發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就被告一品公司承攬「國立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食品加工科工廠興建工程」所需繳納之保固保證金0000000元,負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書有效期間自97年11月25日起至101年2月23日止。

2.對內政部營建署簽發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就被告一品公司承攬「國立和美實驗學校高中部大樓新建工程」所需繳納之保固保證金0000000元,負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書有效期間自97年11月23日起至101年2月23日止。

(二)於98年5月20日簽訂綜合授信契約,約定保證額度8000萬元,動用期限98年5月20日起至99年5月20日止,動用方式為循環動用,被告一品公司依約向原告申請對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簽發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就被告一品公司承攬「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特教教學大樓新建工程及養殖科工廠整建工程」負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總額0000000元,保證書有效期間自99年4月14日起至100年10月31日止。

(三)於99年6月4日簽訂授信契約,約定保證額度8000萬元,動用期限99年6月4日起至100年6月4日止,動用方式為循環動用,被告一品公司依約向原告申請簽發3筆保證書,分別為:

1.對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簽發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就被告一品公司承攬「商務實習教室新建工程」負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總額819000元。保證書有效期間自99年6月17日起至100年3月17日止。

2.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簽發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就被告一品公司承攬「臺南創意文化園區L棟倉庫整修工程」負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總額300萬元。保證書有效期間自99年10月25日起至100年12月25日止。

3.對苗栗縣西湖鄉公所簽發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就被告一品公司承攬「西湖鄉農特產品展受綜合活動中心新建工程」負連帶保證責任,保證總額768922元。保證書有效期間自100年1月28日起至103年4月14日止。

(四)詎第三人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等函知原告,被告一品公司對所承攬之上開工程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逕向原告請求履行保證責任,原告業已依約墊付如附表所示之7筆款項,合計0000000元,依系爭契約之委任保證條款第4條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清償墊款,並自墊付日起依墊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爰依系爭契約及連帶保證關係向被告請求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故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曾提出書狀陳述意見。

四、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綜合額度契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基準利率資料表、第三人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等通知函及匯款申請書影本等件為證,經核相符,堪信為真正。是原告上開主張,應堪認有據。

從而,原告基於系爭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000000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除由原告預納裁判費92872元外,無其他訴訟上支出,故本件訴訟費用核為92872元,依法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附表:(金額:新臺幣)┌──┬─────┬───────┬──────┬────┬───────┬─────────┐│編號│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計算止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起日│ 備 註 │├──┼─────┼───────┼──────┼────┼───────┼─────────┤│ 1 │0000000 元│100年 7月12日 │ 清償日止 │ 7.816%│100年 7月12日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2 │ 614250 元│100年 7月12日 │ 清償日止 │ 7.816%│100年 7月12日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其超││ 3 │0000000 元│100年 7月21日 │ 清償日止 │ 7.816%│100年 7月21日 │過6個月部分,就超 │├──┼─────┼───────┼──────┼────┼───────┤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4 │0000000 元│100年 7月28日 │ 清償日止 │ 7.816%│100年 7月28日 │分之20,計付違約金│├──┼─────┼───────┼──────┼────┼───────┤。 ││ 5 │ 94000 元│100年10月11日 │ 清償日止 │ 7.896%│100年10月11日 │ │├──┼─────┼───────┼──────┼────┼───────┤ ││ 6 │ 19000 元│100年12月29日 │ 清償日止 │ 7.896%│100年12月29日 │ │├──┼─────┼───────┼──────┼────┼───────┤ ││ 7 │ 123950 元│101年 8月13日 │ 清償日止 │ 7.896%│101年 8月13日 │ │├──┼─────┼───────┼──────┼────┼───────┤ ││合計│0000000 元│ │ │ │ │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3-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