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王健郎訴訟代理人 王敦弘

洪松林律師複代 理 人 鐘仲智被 告即反訴原告 柯棟樑

何宗祐柯明良柯明源柯明甫柯俊名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反訴被告 柯朝宗

柯倩如柯珍如柯怡如柯黃招柯孟淵柯純章柯順堯柯順卿柯淑惠柯淑薰柯基偉柯佩吟柯敏欽柯文卿柯松林張柯瓊珠柯瓊花柯清耀柯志遠林儼柯俊男柯依君柯佳玟柯顯明柯鴛鴦楊銘鑫楊彬江楊慧琴楊慧英楊惠珍柯元善柯純媛柯慧媛柯潤媛柯阿梅柯春花柯黎桂柯良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二關於編號D部分面積「121.55」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121.53」平方公尺;編號E部分面積「414.03」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414.05」平方公尺。所附彰化縣○○地000000000000000000000於○○○○0道路0○○○○○號D部分面積「121.55」平方公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121.53」平方公尺;道路及編號E部分面積「414.03」平方公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414.05」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即反訴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其持原判決辦理地籍圖時,經地政機關人員告知原判決所附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民國103年2月17日複丈成果圖,關於現況(廟+道路+圍牆)及編號D部分面積「121.55」平方公尺;道路及編號E部分面積「

414.03」平方公尺部分,因電腦計算面積時,個位數後之小數點取多位(超過2位),合計之後又只取小數點2位,因進位問題,致合計面積計算錯誤,正確面積應為121.53平方公尺及414.05平方公尺,需更正後方可繪出正確之地籍圖,為此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三、經核原判決確有誤算情形,爰依原告即反訴被告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末查,被告柯孟聰於民國104年5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柯孟淵,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及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662號民事裁定可稽。而本件事件判決係於103年8月26日確定,則被告柯孟聰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更正前已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規定,應逕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柯孟聰之繼承人柯孟淵為相對人,不生承受訴訟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參照)。本院104年10月5日更正裁定對已死亡之被告柯孟聰為之,應屬無效,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16-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