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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破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更字第1號聲 請 人 彰億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金龍代 理 人 黃鴻隆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相對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1月13日所為裁定(102年度破字第2號)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破抗字第11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彰億開發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黃鴻隆會計師(住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11樓)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04年2月4日止。

第1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後棟五樓會議室召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人或公司尚有「債務超過」為破產之原因,此乃因債務人為自然人時,縱有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之情形,有時仍可憑其能力及信用作靈活週轉,稍假時日或可清償,而公司多以財產為構成之基礎(特別是資合公司,例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營利為主要目標,其清償債務之能力在於公司全部或大部之財產,是一旦所負債務大於現實資產(不包括信用及能力),即造成「債務超過」之狀態時,如不即行宣告破產,勢必擴大損害,故於此情形得認已不能清償。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經營砂石碎解洗選場之公司,因彰化縣境內河川停止實施疏濬計畫,造成缺乏原料,而致砂石價格相對高昂,使砂石用戶轉向其他縣市購入砂石成品,聲請人面臨銷售環境弱勢、原物料成本高,去年水費、電費、油資等費用齊漲等劣勢環境謹慎保守經營,近3年之營業狀況有虧有盈,未料聲請人因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進行稅捐救濟程序,計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本稅15,288,121元及罰鍰36,063,102元,雖透過行政救濟程序追減本稅及罰鍰計18,181,738元,然已陸續繳納本稅及罰鍰計9,927,801元,聲請人近3年之所獲營運資金,除正常營運成本費用之支應外,因繳納上開近仟萬之稅捐後,致使本公司資金不足,且債信能力降低,無信用能力可向銀行融資,導致資金週轉發生嚴重困難,股東實在是無力再投入資金,計至102年2月28日止,計確已無法支付員工薪資720,000元、股東往、應付帳款0000000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債權(營業稅及營利業事所得稅(本稅)0000000元、因業稅及營利業事所得稅違章之罰鍰00000000元(詳附表二所示),而預估聲請人之資產合計0000000元(詳附表一所示),本件現有資產已不足清償已知債務總額,為依法公平地對待所有債權人,依照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11條規定意旨,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時,公司之董事依前揭公司法規定,即有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的法定作為義務,為此聲請人依公司法108條第4項準用第211條、破產法第57、58條規定,聲請本院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有聲請人所提相符之經濟部礦物局發布臺灣地區100年度砂土石產銷調查報告摘錄第63-66頁1份、102年度公司自結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各1份、101年度公司自結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各1份、100年度公司已申報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各1份、本稅及罰鍰統計明細表1份、94/7-95/3營業稅核定稅額938,500元繳款書影本1份、94/9-99/6營業稅核定稅額6,835,133元繳款書影本1份、94年度營業稅復查決定應退稅額1,551,861元更正註銷單影本1份、95/7-97/7營業稅核定稅額5,130,291元繳款書影本1份、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1,068,244元繳款書影本1份、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109,148元繳款書影本1份、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892,895元繳款書影本1份、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313,910元繳款書影本1份、營業稅罰鍰1,000,000元繳款書影本1份、營業稅罰鍰1,000,000元繳款書影本1份、營業稅罰鍰1,000,000元繳款書影本1份、94/7-95/3營業稅罰鍰1,407,750元繳款書影本1份、100/7/29財政部訴願決定書追減1,407,750元案號00000000號摘錄影本1份、94/9-99/6營業稅罰鍰20,505,399元繳款書影本1份、101/3/9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復查決定書追減15,222,127元案號0000000000號摘錄影本1份、95/7-97/7營業稅罰鍰7,695,436元繳款書影本1份、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975,306元繳款書影本1份、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206,101元繳款書影本1份、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722,347元繳款書影本1份、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罰鍰143,013元額繳款書影本1份、財產狀況說明書正本份(含①現金104,400元照片1張。②銀行存摺122元影本1份。③應收帳款明細表1張。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401申報書102年1-2月留抵稅額784,823元影本1張。⑤98、101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款書及利息扣繳憑單應退稅額合計388,533元影本1份。⑥101年12月31日財產目錄及車輛行照、照片等共壹份及.債權人清冊正本1份供稽。另其就應收帳款部分亦提出買受人係彰石開發發有公司之發票影本5張及買受人皇守開發有限公司之發票影本2張為證,是聲請人所負債遠大於資產,為不能清償債務,甚為顯然,所請宣告破產,於法即屬有據。又黃鴻隆會計師表明願任破產管理人,有其所具同意書為憑,依昔曾從事破產管理人之資歷以參,本院認亦適當,併裁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併此敘明。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 洪志賢附表一┌───────┬─────┬──────┐│資產種類 │金額 │備註 │├───────┼─────┼──────┤│現金 │104,400 │ │├───────┼─────┼──────┤│銀行存款 │122 │ │├───────┼─────┼──────┤│應收帳款 │5,018,158 │ │├───────┼─────┼──────┤│留抵及應退稅額│1,173,356 │ │├───────┼─────┼──────┤│固定資產 │148,893 │ │├───────┼─────┼──────┤│合計 │6,444,929 │ │└───────┴─────┴──────┘附表二┌──────────────┬─────┬──────┐│債務種類 │金額 │備註 │├──────────────┼─────┼──────┤│員工薪資(6個月內)5人 │720,000 │ │├──────────────┼─────┼──────┤│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 │4,949,342 │ │├──────────────┼─────┼──────┤│10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預估數 │3,425 │ │├──────────────┼─────┼──────┤│優先債權 │5,672,767 │ │├──────────────┼─────┼──────┤│股東往來、應付帳款等5人 │9,561,946 │ │├──────────────┼─────┼──────┤│普通債權 │9,561,946 │ │├──────────────┼─────┼──────┤│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 │18,433,225│ │├──────────────┼─────┼──────┤│除斥債權 │18,433,225│ │├──────────────┼─────┼──────┤│負債總計 │33,667,938│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同時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