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5號聲 請 人 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上列聲請人聲請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雖有提出債權人清冊,然此是否即為現有全部之債權人?是聲請人應再提出最新、完整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二、債務人清冊(債務人之姓名、住居所或事務所、債務金額、有無擔保及擔保物內容等)
三、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
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四、和解方案分配表(請再具體說明欲清償之成數為原債權額之幾成、各債權人之債權各分幾期清償,每期清償多少錢等)。
五、聲請人雖有提擔保同意書,惟該擔保同意書係以聲請人自己為擔保人,難認係有效擔保,請再依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另行提供履行擬與債權人和解方案清償辦法之擔保(例如人之擔保之書面保證契約或物之擔保之設定擔保物權之書面契約)。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和解,有如主文所示程式不備之處,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