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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簡上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46號上 訴 人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家昌訴訟代理人 林柏志被上訴人 姚志明訴訟代理人 郭柔孜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23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金
裁判日期:201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