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8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沈乙菁被上訴人即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訴訟代理人 林文華
楊憲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因應調查之事項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鍾孟容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