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177號聲 請 人 高庭祥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高三江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公業高溪之派下員高烏毛、高樹頭、高三江、高經、高佑、高源、高阿瑞、高清泉等8人於民國28年(即昭和14年)1月24日協議分析公業土地(員林郡員林街三塊厝269番),依序各分得土地持分30分之4、30分之
3、30分之7、30分之3、30分之2、30分之2、30分之6、30分之3。聲請人為前揭公業派下員高清泉之繼承人,為依上開同意書處理相關土地持分移轉登記事宜,有請求其餘派下員協同辦理之必要。茲因前揭派下員均已死亡,其中高三江、高經、高佑、高源、高阿瑞等5人有無繼承人不明,亦未經親屬會議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高三江、高經、高佑、高源、高阿瑞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高三江、高經、高佑、高源、高阿瑞均已死亡,有無繼承人不明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彰化縣員林鎮戶政事務所,依據該所回函,被繼承人高三江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高炎益、高清錦等人,被繼承人高經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高庭桂、高福星等人,被繼承人高佑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高玉猜等人,被繼承人高源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高益加、高素珍等人,被繼承人高阿瑞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高肇欣、高麗惠、高崑力等人,此有彰化縣員林鎮戶政事務所員鎮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尚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也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