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372號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相 對 人即 繼承人 江志偉
曹峻愷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曹詹等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陳淑慧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淑慧(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彰化縣彰化市○○路○ 號,民國103 年3 月21日死亡)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江志偉、曹峻愷迄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亦未陳報遺產清冊,為釐清繼承法律關係,爰聲請法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⑴直系血親卑親屬、⑵父母、⑶兄弟姐妹、⑷祖父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 1138 條、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欠款證明切結書、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本票影本、身分證影本、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統一發票影本、行車執照影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103 年10月30日彰院恭家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影本為證,並有本院前案索引卡查詢證明可稽,應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聲請命為繼承人之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宇林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司法事務官 張宇林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