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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司繼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651號聲 請 人 王士銘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洪端明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洪端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16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洪端明之遺產管理人,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16日方收到鈞院之裁定確定證明書,然債權人突於103年5月15日接獲鈞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6841號強制執行案件債權分配書,因聲請人已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繼承人撰寫公示催告函,並進行公示催告,若聲請人未於鈞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6841號強制執行中參與分配,恐日後仍查無洪端明其餘財產,聲請人將無法優先取得本案遺產管理人報酬,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准用同法第八章第153條規定,聲請鈞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既因其全體繼承人皆拋棄繼承,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其遺產無人管理,方經本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161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則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合理酌定遺產管理人即聲請人之報酬,故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司家催字第109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屬單純,無應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繁雜之事項,認聲請人請求本院酌定之遺產管理報酬應以10,000元為適當。執此,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10,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裁判日期:201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