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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司繼字第 9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90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代 理 人 徐世錩相 對 人 黃進原即黃洪素月之繼承人

黃進榮即黃洪素月之繼承人黃金燕即黃洪素月之繼承人黃進義即黃洪素月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洪素月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洪黃素月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9日死亡。為此,聲請人檢附相關債權證明,依民法第1156條之1之規定,聲請法院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以利釐清所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黃洪素月於100年5月9日死亡,相對人黃進原、黃進榮、黃金燕、黃進義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未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4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影本各一份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裁判日期:201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