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債 務 人 陳世吉債 務 人 周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9年1月14日,以周惠玲為附卡申請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依約定正、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0(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約定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經催討未依約繳款,尚欠負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懇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