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500號債 權 人 廖素如上列債權人廖素如因與債務人吳明宗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廖素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是否請求給付利息?如是,請「逐筆」敘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其本票提示日分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明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淑英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