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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5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597號債 權 人 陳藝文上列債權人陳藝文因與債務人黃昱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藝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究以本票票款關係抑或何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票款?如為前者,並請陳明除存證信函催告外,於何年月日向債務人「現實」提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即陳報提示日)?如為後者,則請陳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1年8月31日」、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之依據分別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昱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