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 請 人 黃建綸聲 請 人 洪千懿聲 請 人 賴貞羚聲 請 人 蘇美玲上列聲請人黃建綸等四人因與相對人駱世祥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建綸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 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系爭新台幣9,000,000 元借款債務已屆清償期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駱世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方龍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 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 正本乙份。
四、請具狀更正聲請人「蘇美鈴」姓名(聲請狀與印章不符)。
五、依台端聲請狀所述「緣債務人陳韻因前於民國100 年12月間向聲請人四人及其他四位債權人共同借款新台幣900 萬元(餘略)」,與聲請人所附他項權利證明書所示債務人不符,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