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陳皇谷即東暘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繳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陳皇谷即東暘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繳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