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6號原 告 李進安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被 告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芬訴訟代理人 林文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6號原 告 李進安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被 告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芬訴訟代理人 林文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