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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勞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6號原 告 李進安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被 告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芬訴訟代理人 林文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
裁判日期:201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