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8號原 告 親文狀(即 THAN VAN TRANG)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複代理人 李妤菁被 告 順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順源共 同訴訟代理人 秦申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8日下午15時5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