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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勞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 順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順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親文狀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75,5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6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等
裁判日期:201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