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抗字第1號抗 告 人 王創衍兼 代理人 王創永相 對 人 熊賢安律師關 係 人 王古玉蘭 王景新王淑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冠慧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報酬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