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 告 蔣挺芳被 告 蔡琼霞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應繼分事件,原告起訴未合法定程式,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一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依法定格式提出民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供送達。
二、原告之訴屬財產權訴訟,應依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之數額、價值依法計算及向本院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