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 告 蔣挺芳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琼霞等人間返還應繼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