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33號原 告 劉姿旻
劉鎣甄兼 共 同 劉政建法定代理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積寶律師複 代理 人 黃琪雅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查本件依原告於民國104年7月7日提出之準備書狀及於104年10月27日提出之陳報狀,其屬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第1項、第2項、第4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2,258,129元(計算式:1,727,299+248,000+142,000+140,830=2,258,129),應徵裁判費23,374元;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第1項、第3項聲明,聲請標的金額合計1,170,616元〔計算式:334,350+11,210*(12*6+2+18/30)=1,170,616〕,應徵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上述應徵之裁判費及聲請程序費用,合計25,374元(計算式:23,374+2,000=25,374)。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聲請程序費用合計23,374元(計算式:25,374-2,000=23,374)。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