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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9號原 告 洪世紘被 告 洪有銘

洪靖雁洪靖宜洪逸樺洪麗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遺產稅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裁判日期:201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