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法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4號聲 請 人 彰化縣音樂教育發展文化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呂思穎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音樂教育發展文化基金會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變更章程第6條,董事人數異動,故修改章程為董事會由七至十一人組成;變更章程第10條,因本會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故將原章程中的主管機關教育部改為彰化縣政府。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組織章程,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等語。

三、經查,依前揭法條說明,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財團法人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需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始得聲請變更其組織。查本件聲請變更組織章程未依前開規定由上揭得聲請之人為之,而係聲請人彰化縣音樂教育發展文化基金會為之,揆諸前開說明,於法尚有未合,且性質上無從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裁判日期:201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