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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王文淵

洪福源楊鴻志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劉佳儒為台化矽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台化矽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化矽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已清算完結,聲請指定該公司原會計主管劉佳儒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清算申報書暨收據聯、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2年度司司字第45號呈報清算人、102年度司司字第78號清算完結等卷查明。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指定劉佳儒為台化矽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裁判日期:201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