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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謝錫明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謝錫明為耐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耐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2年度司司字第67號准為耐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設:彰化縣彰化市○○○路○○○巷○號二樓、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嗣聲請人展開公司清算,清算程序已完結,造具清算收支表、損益表連同簿冊送監察人審查,認定無訛後,提交股東會議決議准予承認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規定,聲請法院指定公司清算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經核聲請於法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裁判日期:2014-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