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許平枝
許平興上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惠雯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1
許惠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天宮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8月22日103年度訴字第378號民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本院於103年8月22日所為103年度訴字第378號拆屋還地事件民事判決未宣告准聲請人得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如此似有脫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 條之規定,同法第394 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於103年度訴字第378號拆屋還地事件審理中,未曾為預供擔而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故本院於上開判決方未為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此有此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78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78號民事判決未為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並無脫漏之處,尚不在得聲請補充判決之列,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