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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李易哲 (即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易哲為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呈報就任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加公司,設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號)清算人,業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茲已清算完結,依公司法第380條準用第332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加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管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加公司法人股東會議事錄、簽到簿、清算收支表、損益表及簿冊保存人同意書等相關文件為證。而加公司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司字第81號准予備查,經調卷查核屬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李易哲為加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裁判日期: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