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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張黃甄羲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登記謄本。

二、按因地役權涉訟者,供役地人為原告者,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後段定有明文。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案由:塗銷地役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