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4號原 告 梁博文
梁博能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等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當事人之稱謂應更正為原告及被告、應詳載訴訟標的即根據何法律規定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23,456元,應繳裁判費31,987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