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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5號原 告 張蔡月法定代理人 張達修上列原告具狀提起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黃金飾品重量及市價若干?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等
裁判日期:201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