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5號原 告 張蔡月法定代理人 張達修上列原告具狀提起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黃金飾品重量及市價若干?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等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