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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6號原 告 賴主文 住彰化縣大村鄉○○村○○巷0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惠楹等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查報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查報之事項:

一、請求宣告調解無效後,並請求被告給付若干元?

二、依前開請求給付金額為訴訟標的金額,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案由:調解無效
裁判日期:201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