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8號原 告 張琦景
張勤財張益成上列原告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陳報祭祀公業張美器之總財產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暨原告等派下權所占比例。
二、依前開所占比例核定訴訟費用額,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8號原 告 張琦景
張勤財張益成上列原告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陳報祭祀公業張美器之總財產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暨原告等派下權所占比例。
二、依前開所占比例核定訴訟費用額,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