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0號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原告因返還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文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88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