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9號原 告 宇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麥斯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間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163,928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896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