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號聲 請 人 彰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人 洪金龍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惟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非訟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