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3號原 告 益利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利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國寶等間請求返還模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