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號原 告 殷金儉
蕭瑞鵬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世南等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併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