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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號原 告 殷金儉

蕭瑞鵬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世南等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併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日期:201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