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16號原 告 連素香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炎之繼承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等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當事人之稱謂應更正為原告及被告,應詳載訴訟標的即根據何法律規定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
二、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因通行同段925地號土地所增價額若干元?並依法繳足裁判費。
三、被繼承人郭炎(原住豐原市13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按被告人數提出最新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