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蒲炎樹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夙娥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併依法繳足裁判費。
二、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