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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5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1號原 告 冠喬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金環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宏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32,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1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