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3號原 告 王永安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間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58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