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偕美麗上列原告與被告偕美惠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偕美麗上列原告與被告偕美惠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