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10號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上列原告因返還佣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逸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88,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5,2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等
裁判日期:201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