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50號原 告 謝衣玲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上列原告提起確認實際使用範圍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如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如何計算之理由?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