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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7號原 告 李換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李榮德間請求確認派下員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村鄉○○段○○○○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彰化縣○村鄉○○段○○○○○○○○○○號等五筆土地之最新土地謄本。

二、呈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計算方式,並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裁判日期:2015-01-05